EB-4特殊职业移民项目介绍
美国职业移民第四类优先(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Fourth Preference EB-4)简称EB-4特殊职业移民,该类别名额占总名额数的7.1%,需要雇主为申请人提交Form I-360申请。某些情况下,雇员也可以自行申请。EB-4特殊职业移民无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允许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未婚子女一起获得绿卡。
EB-4特殊职业移民申请人包括:
1- 宗教人士(本文主要介绍此类别);
2- 特殊未成年人(被虐待、遗弃、无人照顾的外国未成年人可以通过EB-4获得美国绿卡);
3- 广播电视工作者;
4- 国际组织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雇佣和家属;
5- 美国政府的特殊海外工作人员;
6- 武装部队人员;
7- 巴拿马运河区工作人员;
8- 特殊内科医生;
9- 提供有关犯罪组织或恐怖组织信息的非公民。
EB-4宗教人士移民项目介绍
EB-4宗教人士移民是基于潜在工作机会的一类职业移民。在递交I-360表格之前以及期间,外籍宗教人士无需在美国为潜在雇主工作。该外籍人士必须拥有2年在该教派工作的经验,该教派须与潜在雇主所属教派为同一教派,但是这2年工作经验无需从该潜在雇主处获得。虽然外籍人士可以自己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但大多数都是由潜在雇主替外籍人士进行申请。
宗教人士在提交移民申请前的至少两年是某一宗教组织的成员,而这一宗教组织在美国是非营利性质。宗教人士的工作包括:
1- 在该宗教组织从事牧师或类似牧师的工作;
2- 在该宗教组织里从事某些专业性工作;(如教授、图书管理人员等,专业性的工作一般指需要大学本科学位的职位)
3- 在该宗教组织里或其附属机构内从事神职工作。(宗教工作是指传统宗教功能有关的活动,是教派工作的传统部分。例如和尚,尼姑,修道士,修女或者传教士,唱诗班领唱,宗教翻译人员,宗教播音员等)
不包括宗教机构中的世俗工作人员,如文书人员、维修工、清洁工、集资人员等。递交EB-4移民申请时,申请者需要完整填写I-360表格的1-4以及8-11部分,与其他证明材料一起递交给移民局。该类别允许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子女一起获得绿卡。
非牧师宗教工作人员,每年会有5000个名额的限制。对于牧师这一类宗教工作者,不受该配额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本财年没有任何人申请其他种类的EB-4移民签证,那么所有签证名额可以全部签发给来美从事牧师级别职位的外籍人士。非牧师人员宗教工作者移民的实施截止到2017年4月28日,申请截止日期同样适用于此类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
EB-4宗教人士移民申请条件
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时,雇主与该外籍员工都必须满足一定要求。移民局一般会从下面这几个方面判断雇主是否是真正的宗教机构以及该外籍人士到达美国之后是否会真正履行宗教职责。
1- 外籍人士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请前的最近2年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员;
2- 外籍人士所属的宗教教派在美国有非营利的宗教组织,如教会、寺庙、清真寺等。外籍人士到美国从事全职(35小时/周)有偿(有工资或者没工资)的宗教工作岗位,如下:
1)该教派的一名牧师;
2)宗教职业(专职或者非专职的);
3)宗教工作(专职或者非专职的);
4)美国境内非盈利宗教组织的工作;
3- 外籍人士申请来美的真实目的是为以下机构工作:
1)美国境内非盈利宗教组织工作,或者;
2)美国境内的宗教派别附属的组织机构;
4- 外籍人士提及岗位的相关工作是申请人14岁以后从事的,且在提出此次签证申请前至少已连续工作两年(牧师在美国以F-1身份攻读神学学位的时间也可以算作两年的工作时间)。在这两年内如果有工作断档,只要是以下情况,都还是可以满足申请条件:
1)申请人仍然作为宗教工作人员;
2)工作间断未超过2年;
3)工作间断的原因是宗教培训或者休假。但是,申请人在符合要求的两年工作期内必须是担保人所在的宗教派别的成员。
EB-4宗教人士移民申请中无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只要有相应的宗教机构如教会、寺庙接纳,即可直接向移民局申请。
EB-4宗教人士移民申请流程
1- 美国雇主或者申请人自己向USCIS递交I-360表格,提出移民申请;
2- 申请人得到USCIS的批准通知;
3- 送件到美国国家签证中心;申请人的移民获得移民局批准后,所有的文件将送到签证中心。在缴纳签证费后,签证中心会寄给申请人3号邮包(Packet 3)。将3号包邮包签证申请表的第一部分填完后回寄到签证中心(第二部分在面试时使用),然后签证中心将申请人的档案发送给相应的美国海外使领馆;
4- 到美驻华使领馆面谈、取得美国移民签证;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将发给申请人4号邮包,通知面谈的时间和地点;
5- 取得签证后6个月内须前往美国。
EB-4宗教人士移民申请费用
I-360申请:515美元
NVC签证费:345美元/人
指纹费:30美元/人
登陆费用:235美元/人
EB-4宗教人士移民审理时间
宗教人士移民申请的处理时间约为6-8个月
注:移民局会按照递交先后顺序处理申请,该审理周期范围是美国各办公室在过去六个月中完成80%申请所花费的时间范围,该审理周期仅供参考,并不真实反映所有申请的审理周期。
EB-4对宗教机构的材料清单
一、免税证明
1- 宗教机构有美国国税局的免税证明501©(3)证明机构免税;
2- 如果宗教机构如果属于团体免税,需要提供当前有效的团体免税证明;
3- 如果该宗教机构是附属于某一宗教派别的,需要提供:
1)当前有效的美国国税局的免税证明;
2)证明机构的宗教性质和经营的目的;
3)组织介绍;
4)宗教派别证明,Form I-360填写的一部分。
二、有工资或者无工资的补助证明
提供证据证明宗教组织如何给工作人员发放补助,包括现金或者非现金的补助:
1- 以前对于相同职位提供补助的证明;
2- 工资的预算;
3- 提供住宿和食宿的证据;
4- 如有,需提供美国国税局Form
W-2或者纳税申报文件;
5- 如果没有,需要提供解释并提供对等的文件。
EB-4对宗教雇员的材料清单
一、宗教成员证明
证明外籍人士在提交I-360表格前的最近2年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员。
二、胜任能力证明
1- 提供该雇员可以履行所提供岗位的职责的证明文件。如果该雇员将从事牧师工作,需要提供:
1)任命证书的复印件或者类似文件;
2)证明有资格在宗教机构任职牧师职位或者证明其在神学院校完成相应课程能胜任此职位的材料(包括成绩单,课程大纲,以及该院校是宗教派别认可的证明等等);
2- 如果该宗教派别不要求有神学学历的话,需要提供:
1)该派别任命牧师的要求;
2)任命后需要履行的职责;
3)该派别任命的级别;
4)雇员完成该宗教派系任命要求的证明文件。
三、雇员之前宗教工作的证明(境外工作或者在美国)
1- 先前工作在美国的宗教人员:
1)薪资或者补助证明,FromW-2或者证明先前工作领取薪资或者补助的纳税申报证明;
2)无薪资补偿的雇员:如有,提供美国国税局的无薪资补偿证明;如果没有,需要提供解释并提供对等的文件;
3)如果宗教人员没有工资,而是依赖于自己或者家庭成员的经济来源,需要证明是如何自我经济维持的,可以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审计的财务报表,银行证明文件,经纪账户明细,律师签字的信托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2- 如果先前是在境外工作的宗教人员,同样需要提供类似以上的文件。
四、其他材料
护照,Form DS-260,照片,财力证明,学位证明,神学课程成绩单,简历等等。
EB-4宗教人士的配偶及子女
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的外籍人士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一起申请移民美国或者调整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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